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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泸州典型案例:买到过期方便面市民获百倍赔偿

作者:开云kaiyun登录网页 发布时间:2024-01-14 12:23:14
  

  在2022年泸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泸州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食品、数码产品、装修等多个行业。

  泸小布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来了解,希望能通过对案例的解读,为众多购买的人提供消费参考。

  2021年5月,李先生因家人爱吃水果,想着“打批发”肯定比零售划算,专程到某水果批发市场挑选水果。购买前,批发商张某告知李先生必须整箱购买,李先生粗略一算,比零售价便宜不少,于是购买了芒果、苹果各一箱,回家还沾沾自喜向妻子“表功”。结果,被妻子一顿臭骂。

  原来水果箱子里面“别有洞天”,芒果共有三层,每层及每排之间都塞着湿漉漉的草纸;苹果纸箱比普通纸箱沉得多,夹层灌满了“水泥”。李先生认为批发商缺乏诚信,“虚胖”的包装按照水果价进行销售,于是投诉了该水果商家。

  接到诉后,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2315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迅速介入调查。张某称,草纸等填充物是为了防止水果在运输途中损伤,同时起到保鲜作用,是产地批发商添加的,自己拿货时,也是一起称重计价的,顾客在批发市场购买水果,不先了解情况,不问清楚毛重、净重的问题,商家肯定也不会主动解释。张某坚称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工作人员认为原本净重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为了让张某信服,工作人员专门随机挑选20名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让他们选择“你认为水果包装的重量可能会占到水果总重量多少?”85%的消费者会认为水果包装物的重量不会超过水果总重的5%。工作人员让张某查看了《问卷调查》结果,并耐心进行了法律宣传,批发商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当面对李先生进行了道歉,并按照水果价格退还了李先生包装费用。

  此后,维权中心通过召开座谈会促商家整改、悬挂横幅提醒消费者、逐户张贴《温馨提示》督促商家履行告知义务等方式,使市场上的有些“虚胖”包装逐步“瘦身”,此类投诉逐渐减少。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很难清楚批发环节的门道,而批发商销售水果时,含糊其辞,有意无意地隐瞒了“虚胖包装”的问题,未向消费的人提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商品信息(即净重占毛重比率低于消费者常规思维),利用“称重不去皮”潜规则当“挡箭牌”,让我们消费者以水果价格为包装材料买单,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0条之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购买水果而言,水果净重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商品信息,对于超过消费者正常认知的“虚胖”包装,商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有意隐瞒,诱导消费者购买而获利,甚至自己再“加料”,这些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广大消费的人在购买批发水果前,要将水果的净重、毛重一并向商家询问清楚。同时,零售商也要诚信经营,让我们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2021年1月17日,龙马潭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小市分会接到消费者肖先生电话投诉, 称在回龙湾汇金路某食品经营配送中心购买到过期方便面 ,双方发生纠纷,要求消委处理投诉,并对这类“不良商家”进行严惩。

  接诉后,消委工作人员会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介入调查,消费者肖先生现场提供了购买的过期红油味“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1桶,并告知执法人员摆放在货架上的方便面被销售人员收存起来了,执法人员对收存的方便面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中发现其中红油味“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有2桶已超越保质期。

  工作人员找到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对方承认消费者以4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方便面,同时还购买了一根火腿肠,共计5元,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产品。

  经现场调解,该配送中心赔偿消费者500元,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配送中心立案调查,并根据该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桶方便面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经营者售卖过期食品。在泸州市和龙马潭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区的背景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影响到消费的人身体健康的过期食品零容忍,重拳出击。虽然该案货值金额不足5元,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和法规,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购买任何商品前,一定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这类的产品信息,养成安全消费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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